行政执法领域,关于违法分包的---​裁判规则指引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92
1.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行政执法领域对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经历了哪些变化?

3.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在违法分包认定层面是什么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违法分包情形的规定基本一致,可概括为"两个必须"和"两个禁止":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部分地方法规中对此进一步细化,但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
二、行政执法领域,关于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经历了2019年前、后两个不同阶段。2019年之前,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之后,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领域,2019年之后违法分包的认定,可归纳为五种情形;其一,分包工程的承包人缺乏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其二,分包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其三,分包专业工程之后再进行分包(劳务部分除外);其四,分包劳务作业之后再进行分包;其五,劳务作业计取费用超越劳务作业范围且涉及特定设备材料费用。
四、从统一法律适用、有效规制建筑市场角度出发,司法和行政机关在违法分包标准的认定上不宜差异过大。裁判者认定违法分包时可采取"原则参照"和"依据审查"相结合的规则;原则上,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作为重要参照;审查上,要查明违法分包事实所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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