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疑难问题174
1.索赔期限条款体现在哪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2.如何界定索赔期限的性质?
3.逾期索赔者丧失的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
4.权利人逾期索赔失权后,能否再主张违约责任?
一裁判规则指引
一、索赔期限条款主要体现在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对于索赔期间长短的规定趋于一致,但关于承包人索赔意向的接受方、逾期索赔丧失何种权利,则存在表述上的差异。
二、关于索赔期限的性质,争议较大,本书倾向于认为,索赔期限是当事人关于权利失效期间的约定。从实务角度出发,本书主张将焦点集中在探讨如何结合实践现状,借鉴有益经验,妥当确定逾期索赔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当事人逾期索赔丧失的是实体性权利,但逾期索赔条款的适用应限制在一定范围。逾期索赔费用的,依照合同约定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赔付金额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权利人存在合理抗辩事由者除外。逾期索赔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将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但权利人提出合理抗辩者除外。
四、关于逾期索赔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因逾期索赔失去的是实体性权利,故该项权利一般也不能再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形式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