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索赔和违约责任一裁判规则指引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174

1.索赔期限条款体现在哪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2.如何界定索赔期限的性质?

3.逾期索赔者丧失的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

4.权利人逾期索赔失权后,能否再主张违约责任?

一裁判规则指引

一、索赔期限条款主要体现在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对于索赔期间长短的规定趋于一致,但关于承包人索赔意向的接受方、逾期索赔丧失何种权利,则存在表述上的差异。

二、关于索赔期限的性质,争议较大,本书倾向于认为,索赔期限是当事人关于权利失效期间的约定。从实务角度出发,本书主张将焦点集中在探讨如何结合实践现状,借鉴有益经验,妥当确定逾期索赔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当事人逾期索赔丧失的是实体性权利,但逾期索赔条款的适用应限制在一定范围。逾期索赔费用的,依照合同约定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赔付金额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权利人存在合理抗辩事由者除外。逾期索赔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将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但权利人提出合理抗辩者除外。

四、关于逾期索赔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因逾期索赔失去的是实体性权利,故该项权利一般也不能再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形式得到支持。

五、着眼于未来,建议理顺索赔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关系。建议将索赔期限的适用限定在非当事人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期限或费用变化的范围。将当事人违约行为排除在索赔期限适用范围之外,违约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主张的期限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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