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返还--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

1.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应否返还给承包人?2.施工合同无效后,质量保证金应否返还给承包人?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质量保证金如约返还时的利息问题设置了何种条款?

4.若合同缺乏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时是否需要计算利息?

裁判规则指引

一、关于合同解除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则质量保证金条款自然解除,发包人不应再扣留质保金:另有观点认为,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终止,作为担保该义务履行的质量保证金仍应按照合同预留。综合考虑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目的、多种形式产生的效果应当趋同等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二、若发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若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一般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三、关于合同无效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其属于法定义务、结算条款;另有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则质量保证金条款也无效,自应返还。综合考虑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目的、避免承包人因无效获得更大利益等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合同无效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利息的关系,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若当事人对此并无约定,综合行业习惯、部分地方文件规定等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质量保证金在约定或推定期限内返还时,发包人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