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疑难问题
1.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内承包人维修责任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2.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内承包人所承担维修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3.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与承包人维修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一、除了当事人约定所形成的责任承担方式差异,"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这两个词汇并不是区分保修内容和责任性质的前提。"两期"之内保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相互重叠,至于因质量保证金被扣除或返还所导致的内容差异,虽反映了缺陷责任期的"使命",但并未对承包人的保修内容和责任性质产生实质影响,其只是一种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承包人负有维修义务,《民法典》中与之对应的法律依据是第五百八十二条。该条文的法理基础是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建设工程保修责任的理论基础,故可推断出"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是瑕疵担保责任。
三、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一般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最终的责任由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