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届满后--裁判规则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277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与合理使用年限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如何区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与瑕疵?

3.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是否都可以免除?

裁判规则指引

一、建设工程中,保修期与合理使用年限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主要针对质量问题爆发期,因建筑物在经历一个物理的、化学的反应期和平稳过渡期后,我们才能发现施工期间尚存的质量问题;后者类似于传统商品的保质期。

二、合理使用年限与保修期完全重合的情况仅存在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其他工程或部位的保修期与合理使用期限在时间长短上存在很大差异,比如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但合理使用年限在住建部公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可达到25年到30年不等。

三、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责任的判断前提是适当区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与缺陷。关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缺陷、瑕疵,可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其他项目的缺陷、瑕疵,未有相关规范时,也可参考《产品质量法》进行判断。工程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能够证明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工程的质量瑕疵,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工程本身的使用、发包人的合理期待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贬损。

四、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以合同为基础所产生的一般瑕疵担保责任结束,原则上不再对非缺陷性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产品责任依然存在,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或存在的危险,承包人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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