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质保金与保修金关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18

原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北京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

【案情】2013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公司的车间工程打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800万元,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原告应被告要求交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在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从工程款中按4%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但原告认为已经交纳了质量保证金,不应在预留质量保修金,而被告则坚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都要留,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并退还30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要求从工程款中扣留4%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

但是原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向被告交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问题,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应予返还。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8万元(扣除质量保修金800x4%=32万元)。

【评析】如何拿回工程中途撤场的质保金?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持。这一条意味着,即使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工程进行到半途终止合同时,只要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够拿回此前缴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无需等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两三年后。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解决,欢迎来电。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