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8

【案情】(曹敏律师代理)2009年9月6日,内蒙古xx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承建。该总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白某的建筑工程队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三年后,工程墙体出现开裂质量问题,内蒙古xx公司与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白某交涉未果,遂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花费890万元。内蒙古xx公司起诉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白某要求共同承担质量修复费用。

【审判】法院后判决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与白某连带赔偿万城修复费用786万元,并从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账户上划拨了上述执行款。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赔偿后起诉要求白某偿还其支付的78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白某应对自己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赔偿后取得追偿权。本案中,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白某,其主观存在过错,对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30%。

【判决】判决于某偿还富淮公司786万元。

【分析】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依法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对工程的总体质量负责。将其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白某,应当与白某对本案发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违法分包虽有过错,但出现质量问题的毕竟是白某施工造成的,因此,工程质量责任不能完全由内蒙古xx建筑总公司独立承担。应按比例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建设程总承包合同、转包合同、再次转包合同,三手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又相关关联。除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外,转包合同因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而无效。各手法律关系相对独立,转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此合同主张权利,不是中标人。不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中建筑工程公司过错的认定,实际施工人借质挂靠建筑工程公司,打着建筑工程公司的旗号对外签订施工、材料、分包、租赁、劳务、借贷合同,购买材料,雇佣工人等,一旦实际施工人处理不好对外欠款,相对人就依据表见代理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笔者处理了很多类似案件,为广大建筑工程公司和相对人挽回了大量损失。因此建筑工程公司的管理至关重要。如果实际施工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已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属于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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