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5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北京建筑律师)

问:有些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终结后,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提交证据。对于这类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能否组织质证?答: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证据交换并非只有一次机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提交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均可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有些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终结后,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提交证据,该类证据能否再组织质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审理需要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证据交换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否被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作出决定。即便法院采纳证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BI 十八余弟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系因客现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反驳证据提供,或对已提交证据进行瑕疵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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