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1-10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上海)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2.对工程进行维修诉请的审查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4.返还超付工程款诉请的审查

5.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6.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诉请的审查

7.移交工程诉请的审查

8.返还代扣代缴的税费诉请的审查

9.开具发票诉请的审查

10.对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11.对不规范施工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12.其他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诉请的审查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2.对工程维修责任诉请的审查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4.返还超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5.逾期竣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6.交付竣工资料诉请的审查

7.其他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诉请的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

4.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5.返还资料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6.赔偿窝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3.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4.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6.请求发包人返还垫付款及利息的审查

7.请求支付管理费诉请的审查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

(一)针对合同相对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的审查

3.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4.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二)针对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的审查

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

对原告诉请的审查称为"一贯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明确以及诉状所述的事实理由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请。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的事实。

(2)合同解除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3)对于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为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注意事项】

(1)关于约定解除,需要审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否法律规定,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发生双方约定合同解除之事由。关于法定解除,需要审查是否已经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2)行使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一般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重点要关注解除通知是否已经有效送达合同相对方。当就合同解除发生争议,仍可能需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

(3)在原告诉请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有效或无效)的诉请审查中首先需要考虑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权发生原因,系行使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其次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已经合法送达,之后考虑原告对于解除行为有效还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明确意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请示例】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通知送达合同相对方之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或双方合意解除之日)解除。

(1)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的诉请表述: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

(2)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表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对工程进行维修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其他缺陷的事实。

(3)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保修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保修条款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形。

(4)建设工程未超过保修期限的,承包人负有保修责任。

【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投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对原告 x 建设工程中的 x 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4)质量缺陷所致损失的类型及范围。

(5)质量缺陷所致损失的金额和依据。

【注意事项】

(1)分包人,勘察、设计人及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质量赔偿的方式一般包括:减少工程款、支付合理修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支付约定的工程质量赔偿金。

(3)一般而言,在承包人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中,如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工或改建为由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采抗辩形式即可主张权利,而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目身人身损害或财产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应当提出反诉或另案主张,如发包人采取抗辩形式主张上述权利的,法院宜进行释明。

【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愁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他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诉请示例】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赔偿金 x 元及利息(以 x 元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理修复费用 x 元。


4.返还超付工程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工程款付款的约定。

(3)应付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和依据。

(4)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现金支付、代付材料款、垫付分包款、有授权的项目经理收款等。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 x 元及相应利息(以 x 元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5.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时间、逾期违约责任的约定。

(3)逾期竣工的事实,包括合同约定工期、实际工期、顺延工期的情况。

(4)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和具体标准。

(5)被告逾期竣工有无免责事由。

【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 x 元(计算方式:按照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6.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合同约定。

(3)已经交付的竣工验收资料。

(4)需交付的竣工验收资料范围。

【注意事项】

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一者,应当依照诚信原则,配合发包人提交相应的施工资料和手续以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按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若存在因未按期交付竣上独收资料而引发逾期交付违约金诉请的,可参照逾期竣工违约金诉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将竣工验收资料于本判决生效 x 日内交付原告。


7.移交工程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移交工程时间及方式的约定。

(3)是否已达合同约定移交工程的条件。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移交 x 建设工程项目。


8.返还代扣代缴的税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税费支付及代扣代缴的相关约定。

(3)原告已经代为支付税费的事实。

【注意事项】

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建设工程的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如发包人对其中的税费进行了代扣代缴,在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如发包人不能证明真实缴纳,则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代缴税费 x 元。


9.开具发票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

(3)需要开具发票的金额和类型。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前向原告开具已付款项 x 元的发票。


10.对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4)原告已通知被告维修,被告未维修的事实。

(5)工程质量缺陷系承包人原因所致的事实。

(6)建设工程未过保修期且在竣工验收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两年内。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确实存在因承包人成的缺陷,而承包人不维修又不承担鉴定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即亦可诉请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

【规范指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变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峻工验收的,自承已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诉请示例】

请求判令对被告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x 元不予返还。


11.对不规范施工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施工规范的约定。

(3)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4)被告存在未按合同规范施工的事实。

(5)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x 元(计算方式:按照 x 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12.其他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

(3)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事实。

(4)承包人不当行为与损失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承包人损失的具体金额。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 x 元。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包含: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人、未依法招标、中标无效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

【注意事项】

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规范范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解释(一)》第﹣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于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弟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签订建设工程施一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对工程维修责任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建设工程交付或实际使用的事实。

(4)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5)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

(6)被告负有保修义务的事实依据。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当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可诉请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维修义务。但是,当

由于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时,不能由承包人自行维修。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对原告 x 建设工程中的 x 项目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建设工程交付或实际使用的事实。

(4)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5)被告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6)合同中有关质量赔偿的约定。

(7)分包人,勘察、设计人及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在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处理工程质量的赔偿诉请时,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1)准确把握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或者有损失的发生、当事人具有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3)准确把握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损失范围。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诉请示例】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赔偿金及利息 x 元(以 x 元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理修复费用 x 元


4.返还超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4)应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结算款的金额和依据。

(5)实际已经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现金支付、代付材料款、垫付分包款、有授权的项目经理收款等。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x 元。


5.逾期竣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期间、逾期违约责任的约定。

(4)逾期竣工的事实。

(5)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应再主张违约责任,但仍然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当事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参照合同违约金标准计算逾期竣工损失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该标准认定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竣工损失 x 元。

【典型案例】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解决纠纷的角度,对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一并处理。由于违约金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本案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当事人已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大小,故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无不当。


6.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诉请交付的竣工验收资料的范围及名称。

(4)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时间节点。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将竣工验收资料于本判决生效 x 日内交付原告。


7.其他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事实。

(4)承包人不当行为与损失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承包人损失范围及具体金额。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 x 元。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解除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3)对于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为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对方时解除。

【诉请示例】

(1)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除的诉请表述: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除。

(2)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裁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表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月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具体可参照发包人解除合同诉请的审査。)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合同依据及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进度。

(4)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

【注意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再以合同为依据主张进度款的,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工程结算款提出诉请。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x 元。


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工程款结算款支付的合同约定。

(3)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

(4)工程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5)司法审价情况。

【注意事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修补措施,修补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若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修补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处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问题。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x 元。


4.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同依据及计算标准。

(3)逾期付款的事实及逾期天数。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x 元(计算方式:按照 x 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合同约定。

(3)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或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已满两年。

(4)建设工程无质量缺陷的事实。

(5)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此外,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能存在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对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请审查,可以参照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友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友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 x 元。


6,赔偿窝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赔偿窝工损失的合同约定。

(3)窝工事实及产生原因。

(4)因窝工导致的实际损失。

(5)损失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停窝工索赔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则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不得向发包人主张。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秋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窝工、停工损失 x 元。


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的合同约定。

(3)承包人垫付资金的期限及金额。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久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资及利息 x 元(以 x 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相关款项支付的合同约定。

(3)已经具备支付相应款项的条件。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x 款项 x 元。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签订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包含: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人、未依法招标、中标无效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

【注意事项】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4)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

【注意事项】

无效合同中进度款约定无效,不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进度款。

但是,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达成了合意或存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惯例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进度款。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x 元。


3.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4)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的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在存在多份施工合同问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信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诉请示列】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x元。


4.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和金额的相关约定

(4)工程款项逾期支付的事实。

(5)逾期支付损失赔偿的依据。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x 元。


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4)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情况。

【注意事项】

合同元效则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也无效,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及返还时间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不且备法律约束力。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人民法院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x 元。


6.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的相关约定。

(4)承包人垫付资金的具体时间及金额等事实。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资 x 元及利息(以 x 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7.请求支付管理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管理费的相关约定。

(4)诉请管理费的具体类型及金额。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 x 元。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相关款项支付的合同约定。

(4)已经具备支付相应款项的条件。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x 款项 x 元。


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


(一)针对合同相对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2)合同中关于给付工程款的约定。

(3)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4)工程折价款结算情况。

(5)应付款项的金额和相应依据。

(6)已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 x 元。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赔偿的约定。

(3)合同相对人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实。

(4)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无合理事由。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x 元。(参照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3.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无效的原因。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3)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参照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 x 元。


4.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关于支付其他款项的约定。

(2)合同相对人未支付的事实。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其他约定款项 x 元。


(二)针对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1.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2)与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就工程结算的相关约定。

(3)应付款项的金额和依据。

(4)已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5)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注意事项】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常出现无效之情况,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如此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在实践中,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而发包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支付给了承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久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 x 元。


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赔偿的约定。

(3)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的事实。

(4)合同相对人逾期支付无合理事由。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x 元。


(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

(3)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注意事项】

(1)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在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未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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