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发布时间:2023-01-10

【上海--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主管的审查

二、管辖的审查

(一)专属管辖的审查

(二)级别管辖的审查

三、诉讼主体的审查

四、诉的种类与诉讼费用

(一)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

(二)形成之诉的诉讼费用

(三)给付之诉的诉讼费用

五、与其他案由的区分..


【第二部分】立案审查


一、主管的审查

【审查要点】

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得以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主管异议。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管辖的审查

(一)专属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

【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分包合同是相对总包而言,可能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在确定管辖时,根据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亦适用专属管辖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这些规定可见,优先受偿权系基于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的具施工问题,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4.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纠纷适宜专属,一般而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代位权诉讼,仍须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明,故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工程款债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债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由于债权转让的后果并不影响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故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6、尚未动工建设工程的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以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间节点进行区分,故即使建设工程尚未开工或者建设工程事实上最终并非由一方诉讼当事人所承建,为方便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只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仍宜将此类案由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7.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但劳务分包合同是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境内企业,但工程位于境外,如果合同没有就管辖法院作出特别约定,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国内法院具有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如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60号]裁判要旨: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乙方李某岗对工程人工和材料进行全额垫资,即由李某岗包工包料,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裁判要旨: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的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s。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笛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2)高级人民注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后。就诉讼标的额而言,上海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亿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上海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不再作区分,均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诉讼主体的审查

【审查要点】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需初步审查原告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或者实际履行方,起诉状是否经过原告签学或盖章,以及原告代理人身自委托书内容及盖章。被告身份信息提供是否符合规范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1.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分支机构签订施工合同,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第二,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建筑队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该建筑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第三,如果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者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第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诉讼主体;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第六,实际工人依据直接合同关系,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1月7日发布于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最新观点: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即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该规定侧重于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将三类主体共同作为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向其中部分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为了彻底查明案情、妥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的,也可以追加。


四、诉的种类与诉讼费用


(一)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主要包括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合同解除、确认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仅提起确认之诉的,法院应向其释明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给付请求需要一并处理。

【注意事项】

对于仅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件以及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形成之诉的诉讼费用

【审查要点】

形成之诉主要有以意思表示疵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以情势变更为由等要求变更或有解除合问、请求减少价款等。当事人仅提出之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问具释明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给付请求需要一并处理。当事人明确仅有形成之诉请求的,对于请求撤销合同案件,以合同总标的额即施工合同总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对于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类案性受理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于请求变更合同或者减少价款的案件,以合同变更或者减少价款涉及的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三)给付之诉的诉讼费用

【审查要点】

给付之诉分为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和非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包括给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损失、修复费用,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费的计算基数。非金钱给付的诉讼请求包括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图纸、发票等,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注意事项】

原告诉请既有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同时又有给付之诉的,按照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

【规范指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

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与其他案由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迫、攻备等设施的装配。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宙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加工承揽合以及买卖合同等类似合问的性质区分,准确把握、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它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1)主体要求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实行市场准人制度,承包人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承揽合同一般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2)受行政制约不同。(3)合同要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如中央空调、室内采暖系统、净水系统、新风系统等的销售安装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区分为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问。如果仅提供安装服务,则为承揽;如果提供设备包安装,则安装应为合同义务,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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