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部分】原告诉请的审查: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1-11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

4.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5.返还资料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6.赔偿窝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3.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4.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6.请求发包人返还垫付款及利息的审查

7.请求支付管理费诉请的审查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承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有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解除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3)对于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为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对方时解除。

【诉请示例】

(1)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除的诉请表述: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除

(2)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裁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表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月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具体可参照发包人解除合同诉请的审査。)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合同依据及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进度。

(4)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再以合同为依据主张进度款的,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工程结算款提出诉请。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x 元。


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工程款结算款支付的合同约定。

(3)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

(4)工程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5)司法审价情况。

【注意事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修补措施,修补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若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修补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处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问题。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x 元。


4.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同依据及计算标准。

(3)逾期付款的事实及逾期天数。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x 元(计算方式:按照 x 标准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计算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合同约定。

(3)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或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已满两年。

(4)建设工程无质量缺陷的事实。

(5)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此外,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能存在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对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请审查,可以参照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友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友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 x 元。


6,赔偿窝工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赔偿窝工损失的合同约定。

(3)窝工事实及产生原因。

(4)因窝工导致的实际损失。

(5)损失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停窝工索赔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则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不得向发包人主张。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秋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窝工、停工损失 x 元。


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的合同约定。

(3)承包人垫付资金的期限及金额。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久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资及利息 x 元(以 x 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相关款项支付的合同约定。

(3)已经具备支付相应款项的条件。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x 款项 x 元。



(二)基于无效合同诉请的审查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签订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包含:违反建筑市场主体准人、未依法招标、中标无效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

【注意事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给付工程进度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4)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

【注意事项】无效合同中进度款约定无效,不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进度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达成了合意或存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惯例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进度款。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x 元。


3.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4)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的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在存在多份施工合同问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信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诉请示列】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x元。


4.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和金额的相关约定。

(4)工程款项逾期支付的事实。

(5)逾期支付损失赔偿的依据。

【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x 元。


5.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4)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情况。

【注意事项】合同元效则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也无效,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及返还时间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不且备法律约束力。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人民法院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x 元。


6.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的相关约定。

(4)承包人垫付资金的具体时间及金额等事实。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资 x 元及利息(以 x 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7.请求支付管理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管理费的相关约定。

(4)诉请管理费的具体类型及金额。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 x 元。


8.请求支付其他约定款项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关于相关款项支付的合同约定。

(4)已经具备支付相应款项的条件。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x 款项 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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