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对被告抗辩意见的审查学埋上称为"重要性审查",审查重点是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答辩,以及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是古能文持其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有关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等的审查,被告即便未进行抗辩,亦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主体不适格的主要理由。
2.审查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1.基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基于被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己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或义务履行主体。
基于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当事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应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自然人当事人死亡的,以其继承人净人继续诉讼。法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乐、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请求权获得的时点。
2.审查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
3.审查原告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4.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诉请债务是否存在。
2.审查诉请债务是否到期。
3.审查是否已经履行债务。
4.审查已经履行债务的具体数额。
5.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清偿的事实。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原告的合同义务。
2.审查被告的合同义务。
3.审查原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
4.审查被告已履行合同或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需履行的义务。当被告已履行约定义务时,原告仍就此起诉的,被告可以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当原告未履行其义务的,被告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属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被告的法定及约定义务范围。
2.审查原告诉请是否为被告义务。
3.审查被告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原告行使的权利是否系合同解除权。
2.审查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种类。
3.审查解除权有无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据。
4.审查原告有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基础。
5.审查行使解除权是否过期限。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