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发布时间:2023-0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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