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质量过错的具体情形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05

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形,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时,参考承包人施工规范,可以确定几个可能出现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情形。

(1)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该情形,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继续施工。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径直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径直施工,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错的,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

(4)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为承揽工程,未予拒绝,仍继续施工的。

(5)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承包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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