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0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本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系建立在承包人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主要责任人。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可知,承包人不仅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而且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基础。即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也应确保工程在合理期限内合格。《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包人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

结合本条第一款的内容,第二款所针对的是出现同一工程质量缺陷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为确定承包人的过错,必须结合承包人的规范操作,只有在承包人施工操作不规范时才可能引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具体包含如下情形:(1)在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同意分包时,选用的分包人分包工程质量应属合格,否则应与分包人对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2)按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这既包括发包人擅自要求变更的设计,也包括自行决定修改设计方案的情形,同时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的,也应及时向发包人反馈;(3)除施工规范合格外,也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留存检验记录备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使发包人要求,亦不得使用进行施工;(4)无论是施工过程中还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应负责翻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5)加强人员培训管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形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时,参考承包人施工规范,可以确定几个可能出现承包人与发包人混合过错的情形。(1)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该情形,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继续施工。(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径直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径直施工,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错的,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4)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为承揽工程,未予拒绝,仍继续施工的。(5)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承包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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