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
如果被告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
基于前述判断标准,对于被告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问题,显然是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只是出于质量问题而要求减少支付,即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减少工程价款的主张虽然有给付内容,但实质仍系在原告主张工程欠款基础上的抵消主张,不具有新的独立的给付内容,故仍应认定为抗辩,而无需提出反诉。同理,如果被告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
(二)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说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减少应付工程价款。此时,被告的主张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也没有独立请求原告向其支付的给付内容,应作为抗辩审理。
(三)被告因原告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有维修义务。因原告拒绝修复、被告另行委托第三人修复后才通过竣工验收,此时对原告主张工程结算价款的主张,被告提出在应付原告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的主张。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虽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该主张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被告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有选择权,应尊重被告意见。对被告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被告另行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