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可以成为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系属于本诉审理法院的诉讼请求。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关于抗辩与反诉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法律性质、目的、提出时间、诉讼地位、法律效果、处理方式等方面。具体而言,反诉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请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而抗辩则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原告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审明事实、分清是非。由此可知,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而抗辩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防御方法。当然,反诉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完全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
就反诉与抗辩的区别而言,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主要在于反诉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和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即对于反诉,被告必须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法院必须依法对反诉请求作出明确裁判,而对于抗辩,被告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无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不需要对其另行作出裁判。因为,就被告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方式而言,如果以抗辩形式提出和以反诉形式提出均能达到同样的处理效果,①则被告无疑会首选以抗辩形式提出。
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
(1)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2)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特别是后者,是被告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以此作为判断反诉的标准,更具有直观性,简单易操作。
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必要时应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提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请求范围,也没有独立给付请求内容,则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二者应当综合考量。如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已经超付。显然,被告的主张虽然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但不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故只能认定为是抗辩,该抗辩理由成立的话,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索要工程欠款的请求,而不会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如果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则被告的主张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显然属于反诉,应按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