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主张属手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1-05

(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点赔偿损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仅明确具体,而且该主张明显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葱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具备"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独立诉讼请求,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因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欠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提起反诉主张权利,只能另行起诉。

(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瑕疲,要求原告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被告的主张已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且已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四)原告逾期完工,被告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已构成独立之诉,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应作为反诉提出。五、反诉与另行起诉的关系

因为反诉是独立之诉,具有独立性,本诉和反诉相互独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说,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案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另行起诉),分别进行审理。可见,反诉与另行起诉并不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不同的实质性影响。唯一有影响是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如果是另行起诉,则应当根据诉讼标的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是反诉,则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从此角度考虑,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当然希望提起反诉。因本诉与反诉的同时审理,也会导致审判的复杂性与难度增大,极有可能造成诉讼拖延,最终致使法官的结案率变低。所以,有限制反诉的现象,应极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立法条文保持一致,但并非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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