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的情形下,是否绝对不能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23-01-01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的情形下,是否绝对不能申请鉴定,本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于该条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应注意几点:

(1)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直接确定工程的总价格,不存在计算问题。但固定单价只是确定单位面积的价格,需要确定工程量后,以单价乘以工程量得出工程价款。故在约定固定单价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未能取得一致,又不能通过现有证据确定的,还是需要进行鉴定。

(2)即使约定的是固定总价,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未约定的设计变更,通过签证等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变更部分造价的,对变更部分的造价仍需通过鉴定予以认定。如双方无法准确分清原固定价部分与变更部分,或是甄别的工作量极为巨大,使得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为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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