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确定委托鉴定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1-01

人民法院应确定委托鉴定的范围,鉴定范围,是指具体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比如,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是全面鉴定还是部分鉴定,如果是部分鉴定,应对哪一部分进行鉴定等。本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有争议的事实"即为鉴定范围。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不可擅自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与待证事项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比如,某未完工工程,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诉请工程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据此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诉讼中,承包人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工程造价的同时,对停工损失一并鉴定,因为该事项与其诉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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