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二审期间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23-01-01

二审期间申请鉴定:若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对相关事项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因《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有关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没有限于一审程序中,故二审程序中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一概不予采纳。又考虑到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故本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准的规定,区分情形,或者直接委托鉴定,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何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就鉴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一)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司法鉴定的对象应为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

(1)工程造价,又称工程价款,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费用,即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大多数有关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都会存有争议。其中,有的案件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有的案件则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予以确定。

(2)工程质量,即通常所称的工程是否合格,是衡量工程价值的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7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要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要看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需要借助工程质量鉴定予以确定。此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借助工程质量鉴定予以确定。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结论,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得出,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要求,鉴定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作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①

(3)工期,即工程期限,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在涉及建设工程延期责任的案件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工序繁、涉及主体多,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借助工期鉴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工程完工的时间、工期实际天数、工期延误的原因,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的数额,等等。

(4)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负责返修。当其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应承担的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返工、修复的材料费、设备费和人工费等。在双方对应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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