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凭证。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除在票据上表明不得背书转让以外,这三种票据均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除票据外的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属于保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今后可能有法律对适用公示催告的事项作出规定,所以本法在这里作了灵活规定。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示催告申请书的制作要求。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依据本款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2)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名称、号码、票面金额、付款日期、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3)申请的理由、事实,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有关事实,申请人对票据有什么权利,票据是否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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