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告及期限】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告及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条文注释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应当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告知支付人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支付人拒不执行止付通知的,由付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发出止付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内容包括:(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445~4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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