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支付令申请的审理。人民法院接到支付令申请后,应当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主要实行书面审查,无须开庭审理,也不实行对审辩论。审查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主要审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其中,明确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数额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义务。合法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债务人异议。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支付令签发的正确性,本款规定了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债务人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有权提出异议。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是:(1)须由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3)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4)是对债务本身存在与否的异议,如主张以缺乏履行能力作为抗辩的,不构成异议。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支付令的生效和执行。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依法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中的给付义务的,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可作为执行根据,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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