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条文注释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
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