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条文注释,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对于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此外还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56、257、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