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五十八条【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

(1)不同级别的法院和适用不同程序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

②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④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又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由于作出裁定的法院级别不同以及是否准许上诉的情况不同,裁定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抑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②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④对于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47~250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1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条文注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根据《民诉法解释》,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54、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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