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姓名,案由,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事项。二是口头方式,如果不在通知书中记明,应当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用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分别发送给原、被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本案的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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