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答辩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注释
依据本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口诉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告,或者口头将原告起诉的内容通知被告。
为了保证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后,其答辩的期限为十五日。
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
关于被告答辩期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辩论权行使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时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所以2012年本法修改时增加了被告在答辩状中写明基本情况的要求。
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双方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公平对抗。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进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