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一项至第三项均属于不符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的,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项属于不符合本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五项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为了避免重复诉讼和维护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各国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普遍确立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禁止当事人再起诉。应注意:本法原来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已于2012年修改为“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第六项属于法定“禁诉期”的情形。原则上,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应受到时间上的限制,但特殊情况下,为了体现对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了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禁诉期”。例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项规定旨在为女性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提供特殊保护。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同时还规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即同时也考虑到了尊重女方意愿和男方合理要求。

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原告在案件情况与诉讼理由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又起诉而造成无谓的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原告六个月后再起诉的,或者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或者被告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11~219、247、2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