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这里的“恶意”是指目的不正当逃避执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条规定的也是恶意诉讼的一种情况。
本条中的“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