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恶意诉讼包括单方恶意、双方恶意,本条的规定属于后一种。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罚措施并不明确。实践中,法院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往往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这对于惩处恶意诉讼当事人和警告广大公民是远远不够的。
2012年本法修改,明确规定了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这里的“应当”说明法院对此种恶意诉讼行为必须予以惩戒。对于罚款、拘留的幅度,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90、1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