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拘留】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条文注释

拘传是民事诉讼中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1)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拘传适用的前提是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规定,两次传票传唤,指送达传票,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74、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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