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笛。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义务性规范,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负有遵守法庭规则的法定义务。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是指案外人,如法庭审理的旁听人员。法庭规则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法庭开庭时的纪律和秩序,是法院开庭审理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训诫,是指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违法之处并责令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强制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它比训诫要严厉。训诫是口头批评教育,还允许其留在法庭;而责令退出法庭则是强行命令行为人退出法庭。罚款,是指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罚款的金额、拘留的期限以及罚款拘留的程序,见本法相关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扰乱法庭秩序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法院酌情裁量罚款、拘留。罚款、拘留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76、177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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