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个人签字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08-28

不属于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个人签字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中瑞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瑞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投资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瑞投资公司在一审期间两次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龙对本案讼争合同、付款指示附等文件上中瑞投资公司印章真实性、加盖时间以打印文字与公章加盖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均未申请对相关检材上“庞某”答字的文性和签字时间申请司法鉴定。2016年9月1日,一审法院向中瑞投资公司发出如书,要求其若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则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面意见,写明具体异议事项及理由,但中瑞投资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书面是议。2016年9月26日中瑞投资公司才提出对庞某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超出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的申请鉴定的期限,也不属于该规定第27条所述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原审对中瑞投资公司关于庞某签字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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