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鉴定意见后,既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构成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发布时间:2022-08-28

收到鉴定意见后,既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构成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典型案例

林某甲与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甲已在一审程序中向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借条的林某甲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所依据的样本是经林某甲确认的本人签字,鉴定结论为借条所涉的林某甲签名笔迹与样本中林某甲书写的笔迹为同一人书写。林某甲收到鉴定结论后,既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构成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林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鉴定文书,系其自行委托鉴定形成,文书所依据的检材及鉴定样本未经质证,且鉴定结论仅为倾向性意见,并不足以推翻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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