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8-28

当事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佳星玻(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时向恒泰公司释明,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应当申请重新鉴定,举证责任分配正确。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恒泰公司明确表示对工程总造价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恒泰公司上诉后,一审法院进一步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并给予恒泰公司甲请鉴定的举证期限。恒泰公司仍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