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在鉴定时已验经共同前往现场进制作行勘,了现场勘验录,要求重新勘查现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08-28

各方在鉴定时已经共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소录,要求重新勘查现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盛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本案中海南盛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仔在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土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鉴定人虽向法院出具了补充鉴定建议报告,但该报告コ说明因海南盛玺公司不能集中与系统地提出异议,且反复要求重新勘查现场与买纳其新提供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程序不能较为系统与完整地解决相关问题,故此向法院提出补充鉴定建议,同时说明补充鉴定工作量与原有鉴定工作量相差无几。从内容上看,鉴定人只是对海南盛玺公司意见以及相关工作量的客观描述,并未提出原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应当重新鉴定。且关于现场勘验的问题,各方在鉴定时已经共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海南盛玺公司要求重新勘查现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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