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应出庭作证而未出庭,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应出庭作证而未出庭,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力

典型案例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星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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