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主张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着其他项目内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2-08-24

主张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着其他项目内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典型案例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一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审理中,超一公司对垫资利息、综合费用的给付并不否认,仅主张3000万元居间费用应从5500万元中扣除,主要理由为渝万公司向银行贷款成功后没有按照约定将款项给其使用,超一公司不应当收取3000万元的居间费用。该主张不能获得支持。首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王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超一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5500万元包括3000万元居间费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从协议的约定内容看,案涉5500万元的构成为垫资利息、综合费用和居间费用。而超一公司与渝万公司对居间费用的具体内容开未明确。超一公司上诉主张居间费用为渝万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费用,但并未提供址谐加以证明,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超一公司主张居间费用为渝力公可问银行贷款的费用的主张成立,超一公司也未能提供该费用为3000万元的有效证据。最后,超一公司与渝万公司约定的有关超一公司应支付渝万公司5500力元的垫资利息、综合费用和居间费用的内容,当事人并未对上述费用的承担附加一定的条件。超一公司有关渝万公司向银行贷款成功后没有按照约定将款项给共使用,3000万元的居间费用应予以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于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