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关于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2022-06-01

实际施工人一般指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挂靠人、转包的承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法律一般规定其有权向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转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需追加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转包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欠付数额发包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1.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2年8月6日)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人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29.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一)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二)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三)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一)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二)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人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7.当事人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一般应当审查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结合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相关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文件、交工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拟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审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人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附录】《黑龙江省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及原审第三人刘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年9月17日)

裁判要旨:承包人指定他人依据其意思表示负责施工工程的管理与建设,该被指定人是施工工程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依据该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因此,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合同》签约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同理,发包人也不能为项目负责人设定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不能向项目负责人支付工程款,因而发包人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款,并不能视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2、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主体认定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卖(一) X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破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査明发包人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入(2012年8月6日)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X2013年9月1日)

37.实际施工人为无资质个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若无合同约定,可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对于直接费和实际发生的间接费按低标准计算。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待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修复合合格后方可主张工程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3.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除外。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支付已收取但尚未转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5.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1月30日)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懈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为査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得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14.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附录】《胡建桥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群益劳务分包有限么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8年12月29日)

裁判要旨:只要发包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就具有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没有要求实际施工人先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的权利,也即,发包人没有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发包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非补充责任,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应是其所欠付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的自身责任。

《孙亮明诉潘庆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4年9月26日)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的举证责任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32.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エ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エ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X (2013年12月23日)

第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定性为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未就工程款纠纷进人仲裁、诉讼程序,实际施工人单独起诉合同相对人后,另案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的,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按照工程结算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且未进人仲裁、诉讼程序的,根据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实际结算后,如发包人仍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就差额部分另行起诉;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就工程款的结算纠纷进人仲裁、诉讼程序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其另案主张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不予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9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办理结算的,“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尚未办理结算的,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已经结算,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实际施工人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发包人以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抗辩的,则应举示相应的结算、付款依据。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未欠付工程价款或者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讼争工程尚未结算,则应驳回实际施工人针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发包人自认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在自认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6.如何组织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是否准确、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鉴定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的;(2)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仅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4)其他不应采信的情形。

【附录】《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年12月14日)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限制。

4.起诉对象的严格限定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31.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或虽尚未结算,但欠款范围明确,可以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可以直接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是指判决中必须明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10.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以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从严审查。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实际施工人向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5年3月16日)

13.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附录】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学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句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中“实际施工人”多指农民工。提供专业技术安装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不具备该规定的适用条件。

5.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求偿权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X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2年8月6日)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5.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进行鉴定的,如何审查?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发生争议,申请鉴定的,应当审查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判断鉴定的必要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1)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的;

(3)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的(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等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

(5)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

6.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抵扣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X2012年8月6日)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8.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エ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1年7月26日)

八、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19.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判令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3)第三人是承包人任命或承认的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4)承包人欠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进而发生严重阻工等群体性事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并决定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

7.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理

【参考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16日)

1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ニ)(2013年12月23日)

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8.未与上手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结算依据

【参考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ニ)(2013年12月23日)

第十二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9.被挂靠人不得主张管理费

【参考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8日)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10.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认定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30.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5.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8.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如何处理?

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11.挂靠人再分包或转包的责任承担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2年8月6日)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22.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12.实际施工人在结算资料上签章效力

【参考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4年4月3日)

14.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在该结算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行为?

答: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表明结算的双方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结算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行为,仅表明承包人是资料的报送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施工情况另行依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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