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鉴定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重要的证据之一应是争议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下简称《鉴定规范》)第5.1.2条也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另外,《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当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时,也可根据法院的决定参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计算。由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一个基本原则应为:“合同有效依约定,合同无效依法院定。”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时,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合同价款调整、变更签证索赔等重安杀款直接影响着整个造价鉴定意见的形成。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资近投人大、合同关系复杂等特点,导致在整个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很有可能签订不止一份合同,则悴伙据哪一份合同进行造价鉴定或者说当合同均无效时又应当依据什么进行鉴定是首先需要确定的必。具次,在确定了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后,合同条款表述不清、相互矛盾等情形造成有不同理解任也会成为整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有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一字之差导致鉴定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异。,在正式鉴定之前需首先明确三个问题:

一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二是当有几份合同时,应以哪一份或者哪几份合同作为鉴定依据。

三是当所有合同均无效时,应依据什么进行鉴定。

上问题统称为“合同争议问题”,现分别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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