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反诉、反诉状-相关材料文书

发布时间:2022-06-21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街× x 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市××区××街××号楼××室。联系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维修费××××元;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3.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年××月××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所承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维修,导致反诉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费××××元,应由被反诉人承担。

由于被反诉人质量问题,导致反诉人无法正常使用工程项目,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为……。被反诉人应当对反诉人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被告常用材料及法律文书:

一、反诉状;4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2份;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证据材料;3份

1、当事人陈述;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3、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

4、工程变更、签证、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5、质量合格、竣工验收、使用情况材料;

6、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7、证人证言;

8、短信;

9、会议纪要;

10、工程款支付收据;

11、购货清单;

12、人工费支付凭证;

13、起诉书、判决书(工人起诉劳务费);


四、申请书包括:

一、管辖

1.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

2.民事上诉状(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用)

二、回避

1.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2.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

三、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当事人用);

3.共同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

4.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5.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6.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四、证据;

1.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

2.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用);

3.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4.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5.申请书(申请鉴定用);

6.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

7.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8.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

五、期间、送达;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1.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复议用);

2.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于执行担保用);

七、第一审程序;

1.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2.申请书(无独立申请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3.申请书(增加反诉请求用);

4.申请书(变更反诉请求用);

5.申请书(放弃反诉请求用);

6.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请求用);

7.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8.申请书(申请延期开庭用);

9.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


【说明】1.作为反诉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为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抗辩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有利于已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对方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审明事实、分清是非。

2.在司法实务中,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发包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数额、赔偿损失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被告的这一请求是作为抗辩事由,还是反诉,法律规范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须反诉。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当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拒付或减负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诉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属于反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审理,故如不适宜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1.属于抗辩的情形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2年8月6日)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X (2010年1月31日)

八、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ニ)2013年12月23日)

第六条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拉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1年7月26日)

1.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5年3月16日)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2.属于反诉的情形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X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入2018年6月13日)

38.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11月4日)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


抗辩与反诉区别:

1、是否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2、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

减少工程款是抗辩。反诉要交诉讼费。

反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抗辩只需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

若在前诉中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抗辩不涉及此问题。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提起的抗辩或反诉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据付减付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复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焦点。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是反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140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审理,故如不实于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属于反诉的情形:

1.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

2.要求承包人赔偿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38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反诉应注意以下特点;

1、反诉应与本诉相对或相反,并利用与本诉相反或相对的事实和理由来进行论证;

2、反诉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应与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且反诉请求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3、反诉是在反驳原告本诉的同时,又独立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反诉事实、证据和理由均应围绕反诉请求进行,而不能向答辩状那样完全以辩驳为主。


起诉或者反诉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就诉权行使和证据要求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解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而起诉状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

诉讼主体:是指依法能够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理由:是指民事权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他是诉讼标地,能否成立的重要要件。

诉的事实依据包括:1.有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2.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其实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事实。

诉的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根据。

(一)当事人适格的证据材料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类型。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供自己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

同时,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将明确的被告一并列入起诉状中,以便诉诉法院及时通知或者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所谓“明确的被告”应当以被告能否特定化,遗失法院能够通知其参加诉讼,为判断标准,至于被通知参加诉讼被告能否在判决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是开庭审理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争讼事实的证明过程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所承担的任务,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不能要求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只强调了与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要求的证据。“相应”的特征表现为:

1.它是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的必要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一定的证据是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的必要条件,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仍然能够推出证据,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如果这种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即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2.它是与起诉条件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目的在于证明本人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衡量和判断原告在起诉时附带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以能满足起诉的条件为准,即主体适格性、争讼事实与诉讼请求的利益相关性、受诉法院的受理和管辖的正当性。

3.它只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能完全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

证据材料在起诉阶段的全部使命,就是要证明民事权益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已然性和利益的相关性。其中,民事权益争议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争议存在的实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已然性是指民事权益的争议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将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利益相关性是指争议本身以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只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要求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对原告在起诉时应附的证据材料只是做一些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对其真实性做实质审查,故对原告在起诉时所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宜作出与苛刻的要求。

(三)属于诉请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寄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大量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一般不需要对受诉法院管辖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但在专属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用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事实及法律要件提供必要的证据。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只需在形式上检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证明材料是否逾期诉讼请求相关联,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均不在立案程序中审查判断。

《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做出了细化规定,其中第五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此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说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支持诉求之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被告与起诉人存在作为讼请求基础的法律关系)属于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必要材料,一旦缺乏可能导致案件不能登记立案。

2.有利于支持诉求的证据和其他材料,这些材料的多少及证明效力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受理,但会影响甚至决定随后的诉讼结果。立案证据材料提供依照《登记立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第208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124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14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法登记立案规定》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工程纠纷如何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除应当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人;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例如:某甲要求乙支付工程款,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工程质量损失等;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

5、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评析】一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另一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司法实践中是作为抗辩处理还是作为反诉处理?

1、原告起诉要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未提出反诉,异议属于抗辩,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不需要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2、被告提出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超过工程款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提出反诉方可得到解决;

3、原告起诉工程款,被告反诉质量问题损失的,应当一并解决。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工程纠纷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纠纷反诉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工程纠纷案件反诉的事项:1、建筑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3、工程案件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工程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法庭调查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时,首先需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复核庭审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审查事项,确定案件进入实体调查无妨碍事由。

2.法庭调查阶段,主要需要查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具体如下:

(1)确定诉讼请求:由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进行必要的询问,诉讼请求不明时,法官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以固定其诉请的具体内容;由被告答辩,根据被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承认或反驳,归纳出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和争议的焦点部分。

(2)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工程纠纷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相关意见。

(3)法庭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发问,主要查清以下事实:

①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有无规划手续,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是否有挂靠的情形,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工程合同签订时间,工程位置和名称,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约定的拖欠工程款违约金标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质量保修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等约定),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有无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有无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③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是否按约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交付日期,工程结算日期,工程结算总额,拖欠工程款数额,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停工及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和相关签证的确认,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发包人已经进行的工程结算情况,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质量报告。

④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擅自停工,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逾期竣工,工程质量有缺陷。

3.法庭辩论: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一个完整的庭审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四个环节。

从程序安排上来看,法庭辩论环节置后于法庭调查环节,所以法庭辩论的内容必然是针对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尚存在争议的以及遗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及梳理。所以,法庭辩论具有即兴性和不确定性。

从形式上来看,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庭辩论具有交互性和对抗性。

正是基于法庭辩论的这些特征,我认为法庭辩论是最具有庭审特色的环节。

熟练地掌握法庭辩论是一个成熟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那么,法庭辩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法庭辩论有什么需要从始至终坚持的原则呢?

第一,对象明确。我们在法庭辩论时虽说是与诉讼对方进行辩论,但是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法官。因为法官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人,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法官在意什么,切不可为了“攻击”对方当事人而辩。

第二,焦点明确。法庭辩论不能胡乱“开枪”,而要“瞄准靶心”。所谓的靶心就是一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会详细展开。

第三,有理有据。有关事实认定的要结合证据辩论,有关法律适用的要结合法律条文辩论。不同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有不同的风格,但是坚持的基本原则为上述三点。

如何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的准备贯穿于庭审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庭中准备和庭后准备。其中又以庭前准备最为重要,因为在庭前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可以进行详尽的准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庭审。那么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呢?我以我个人的经验归纳了一个三部曲。

第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所谓争议焦点,就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且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第二步,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已经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书面证据,先把双方的优势和劣势整理出来,并且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就像下图所示

整理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起草具体的辩论提纲。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解释,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原告发言,之后再被告发言。我们准备的提纲格式也可以按照这个顺序,先起草我方观点,再预设对方可能的反驳,再是对对方的反驳进行的反驳。

如果我们是被告,那就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起草。需要注意一点,在起草我方观点的时候,可以套用一个公式,表达公式为“表达我方观点+列举我方优势+驳斥对方观点+列举对方劣势”。

所谓的庭中准备,是随着开庭的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当事人不断披露全部观点和证据,法官也会通过询问来透露其心证趋向。这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庭审进行的情况临时调整我们的辩论观点。

庭后准备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它并不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开庭结束之后,我们通常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代理词,会在这份代理词中详尽、完整、系统地论述我方的全部观点。有时候我们也会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以辅助我们的观点。所以说,法庭辩论的准备是贯穿于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

法庭辩论应该注意什么技巧

第一,使用口语表达。部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会照本宣科地朗读已经准备好的书面辩论意见。从旁听者的角度进行评价,这种朗读书面文字的方式会让听众产生理解障碍。因为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逻辑和方法是有区别的,所以建议可将辩论意见以口语表达的方式形成逐字演讲稿。如果律师更自信、对案件更熟练,可以只在书面上罗列辩论要点形成简单的提纲,在辩论时再转换成口语表达。

第二,在表达形式上,需要做到语速适中、口齿清晰,且尽量脱稿。这样不仅会给法官一个良好的印象,也让听众更容易接收你传达的信息。假设我在视频中所做的分享,是拿着一张纸逐句念稿,相信大家也不会感到有兴趣。

第三,善于控制情绪。在法庭辩论中要尽量避免不良情绪,包括愤怒、恐惧、不安、紧张等,当然,克服这些不良情绪的最好方法就是做好充足的准备。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一、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标准”

(一)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断证据能力的“四个环节”

(一)环节一: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

(二)环节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三)环节三: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

(四)环节四: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1、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

(一)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ニ)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2、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原物一致…

(一)客观物化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二)主观言辞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3、法官能否从证据或是证据载体中解读出客观的案件事实

四、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1)目标: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

(2)来源: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

(3)内容: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一是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形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亦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

其一,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的主体需符合法律要件,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形式合法,即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合同应有盖章或签名;

其三,来源合法,即取证程序合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代理律师查找新证据的取得途径如下:

1、从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

2、从设计变更、技术签证中;

3、从施工资料中;

4、从监理公司文件中;

5、从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中;

6、从施工现场查找;

7、从各种例会中查找;

8、从来往账目中查找;

9、从相关人员中查找;

10、从气象、政府通知中查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对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考量因素进行。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属性为基础展开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它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资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人民院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因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质证中必须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本条揭示了质证必经的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的后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这两个阶段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据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

1.证据的属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也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首先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这种状况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的概念的讨论有关的方面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证据作为证明方法的属性。可以说,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关注,是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很有特色的现象。

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最本质的特征。②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査判断证据时,也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基础。在当事人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围绕以下方面展开:(1)证据来源。即证据如何形成,如何收集取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理等。证据的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和主体,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都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有帮助。(2)证据的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任何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로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性。①对证据关联性的检验,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来进行。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主要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来展开。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而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考察。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是证据程序而非证据本身,如果认为证据须有合法性,则人为增添了主观色彩。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合法性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必备内容。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但实践中,形式的合法性通常只有法律有明确的特定要求时才被考虑,而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这样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相应的,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法庭裁判的事实不是先验的,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纯客观的。法官的证明评价是主观对客观反映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在确定某项事实属于证明评价范围的前提下,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运用经验法则并遵守证明力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虽然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但由于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明评价的原则,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往往只是针对特定的情形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依自由心证的原则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在本解释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证据的这三个属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不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因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人民法院需要对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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