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抗辩、答辩状及其他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2-06-21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当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拒付或减负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诉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属于反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审理,故如不适宜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1.属于抗辩的情形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2年8月6日)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X (2010年1月31日)

八、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ニ)2013年12月23日)

第六条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拉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1年7月26日)

1.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5年3月16日)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2.属于反诉的情形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X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入2018年6月13日)

38.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11月4日)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


抗辩与反诉区别:

1、是否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2、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

减少工程款是抗辩。反诉要交诉讼费。

反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抗辩只需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

若在前诉中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抗辩不涉及此问题。



承包人工期延误抗辩事由:

1、工程量增加;

2、设计变更;

3、施工条件不具备;

4、发包人指定分包衔接;

5、不可抗力等作为工期逾期的抗辩事由。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提起的抗辩或反诉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据付减付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复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焦点。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是反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140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审理,故如不实于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54.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8日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类纠纷主要有:

(1)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或未予修复为由拒付工程款;

(2) 发包人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付工程款;

(3) 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为由拒付工程款;

(4)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约垫资为由拒付工程余款;

(5) 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的抗辩理由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生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不构成违约。


被告的抗辩意见:

1、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及事实合同关系,被告不能承担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2、诉讼已经失效。

根据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3、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工程结算报告;没有提供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没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自己单方面随意想象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4、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原告作为施工人,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是他的主要义务。根据《建筑法》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16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原告施工的工程其既没有任何证明质量合格的资料;同时有没有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因此,涉案工程不合格,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条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根《民法典》第793条(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90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期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土地局出具《验收合格的函》不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1. 《验收合格的函》不具有合法性(1)该证据不是原件《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2)《验收合格的函》制作和出具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号,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

2.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该证据没有制作人,制作过程及制作的基础材料,没有证据证明该材料的真实性。

3.《验收合格的函》不具有关联性。《验收合格的函》不能证明原告的施工部分是否合格。因为没有施工检查记录;没有材质报告;没有监理验收报告;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没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资料及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复印件,没有任何人签名的《验收合格的函》,是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关系的。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验收合格的函》是不能证明其施工的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具备索要工程款的条件。

补充答辩意见

一、诉讼主体方面;

、原告陈xx没有提出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陈xx不是本案的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时效方面;

原告陈xx声称2014年完成施工,在不具备中断、中止的情况下,过了7、8年才起诉,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谁?

除了陈本敬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这两个证人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更不能证明陈本敬是被告李纳新转包的实际施工人。

四、关于结算问题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本敬没有任何关系,不知道他是谁?因此谈不上与他结算的问题。在庭审中,被答辩人已经自认没有进行结算。

从法庭归纳的四个焦点来看,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陈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2021年8月8日


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一时性抗辩权,当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消灭后,债务仍需履行。其作用是: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果是,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种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这种抗辩权的形式,应当不是全面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而是针对不完全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辩权,既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1,对迟延履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可以在迟延的范围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部分履行,可以针对不履行的部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瑕疵履行,可以针对瑕疵履行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在吉林,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义务的约定没有签订合同,在无法确定双方主张的情况下,笔者采取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甲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代理施工企业予以停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忽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是:
       1,对合同义务的全部抗辩,先履行的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全部不履行的,后履行的当事人对全部履行义务都可以拒绝履行。
       2,对合同义务的部分抗辩,即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当事人只能就与对方当事人相应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不得对其他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以一时性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笔者在东北的辽宁省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施工,笔者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进行了停工,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及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在通常情况下,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先履行其债务时,不得对后履行一方提出抗辩。但是当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性减少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先行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故特色不安抗辩权与保护。
       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的可能。
       按照本条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下述条件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与上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确实存在,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以确切证明上述情形存在,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及其效果
       民法典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社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为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对后履行义务,当事人负担通知义务,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需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法律使其负即时通知义务,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
       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先履行一方已经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
       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行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终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笔者在黑龙江省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在给予合理期限,要求支付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笔者代理施工企业,你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履行,在我方中止履行合同后,甲方没有提供担保,也没有进行履行,因此,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庭答辩

答辩不仅体现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辩状,还体现在庭审时被告的整个言辞答辩。因此,答辩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

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

被告应如何进行答辩?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写个答辩状,辩驳原告就可以了,其实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辩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只有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反驳、辩解、答复及其事实根据等意见,才能赢得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答辩对于被告而言,既是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又是义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应当履行答辩的义务。当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者怠于行使答辩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后果的发生,但是如果导致法官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也很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其的裁判。

所以,被告应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积极回应。《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了答辩的内容和形式,但对于被告如何进行答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辩需要遵循三步骤。

1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

第一个步骤,收到诉状,作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据的法律规范,主张的权利。

明确原告向谁主张,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涉及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往往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

原告想要其请求权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必须在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并就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认真阅看原告诉状,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01对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进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纠纷,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制的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寻找法律依据;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检索基础规范。

02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将原告的主张及理由归属到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根据请求权据以产生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五大类,每一大类请求权下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以债权请求权为例,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类型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基于事由的不同至少分为八类,其中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法上又会有更多的具体类型。具体如下图所示:
03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寻找有关请求权基础。

以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展开,《民法典》第57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66条具体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5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无效后、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00条具体规定了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具体规定了不当不安抗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陈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则可以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原告起诉时仅描述基本事实而未明确提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原告主张及理由归入到上述步骤,进而对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原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可待其明确后,从中梳理出与请求权相关的内容,再结合上述步骤确认请求权基础。

比如,自然人甲与乙签订年利率为24%、为期1年内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4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甲借款,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照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现房屋价格上涨至1000万元,乙要求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在上述纠纷中,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涉及债权、物权。现乙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过户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究其实质,甲乙间系以订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之方式,担保甲对乙借款合同的履行。

在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界定时,要考虑买卖合同的从属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间根本就是借贷合同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到期不对乙履行还款义务,乙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起诉,而不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因此,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的,被告可以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2选择适合的抗辩

在识别清楚原告主张的权利后,被告经过分析,可以选择适合的抗辩,这是第二个步骤,也是答辩的关键环节。被告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等视情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

01基于程序原因作出的答辩

法院会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被告如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以此为由作出答辩。被告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诉的利益、重复起诉、没有经过前置程序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2基于实体原因作出的答辩

被告想要通过抗辩免予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针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出否认、抗辩事由或在请求权基础之外另行主张抗辩权,以对抗原告的请求权。

(1)如果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被告可用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

(2)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事实陈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张合同已经订立,被告则否认该陈述,被告需要陈述已经进行了哪些谈判并且是基于哪些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中,被告否定了原告陈述的事故原因,那么被告应当陈述按照他的观点,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3)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但是提出可以驳倒原告陈述的事实。具体在实践中表现为“是……但是……”。被告的这种陈述便是构成诉讼法意义的抗辩。诉讼法意义的抗辩可以分为三类:

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

原告陈述所推出的法律后果自始不能发生,其存在受到阻碍。比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其最终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的请求权不存在。

权利的消灭事实

涉及从当时起或者从现在起消灭原告已存在的权利效力的事实,比如说已经偿付、抵销、免除、撤销、解约等抗辩。

权利阻止的事实

被告需要行使拒绝给付权,拒绝给付权虽然没有消灭对方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是给予了被告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时效的抗辩,未履行合同的抗辩。

比如,甲晚上酒后驾车回家,经过丙违章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时,行人乙突然从该车旁走出来,甲避让不及撞倒乙,乙因治疗花费3万元。乙要求甲赔偿3万元。甲辩称,乙确实是他撞的,这是认可原告的陈述,但是撞人是由于丙违章停车导致其没有及时发现乙造成的,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是……但是……”的表现形式,这是甲识别乙主张的权利基础应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后作出的抗辩。

(4)被告的抗辩可以不限于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3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个步骤,选择适合的抗辩后,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答辩的重要内容。

作出诉讼法意义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证据旨在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四类。

当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或者权利的消灭事实予以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不出抗辩的要件事实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或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出具被告签名的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2017年1月23日,经与原告联系、索要银行卡号后,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2万元,据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结清。借条中“2015.12.25贰万元整(20000)”的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被告从未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

在这起请求借款返还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作为请求原因事实的“交付金钱”以及“约定返还”这两个要件事实,原告提供借条,就是证明原告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发生事实。被告对于4万元作了两种不同的抗辩,借了2万元,但2万元已经归还,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该事实就是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消灭事实;还有2万元是虚构的,自始就不存在,这是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鉴于被告并不能提供2万元虚假的证据,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证据的问题。如果被告抗辩借款还未到期,则是权利阻止的事实。

总之,被告可在识别原告权利的基础上,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选择作出适合的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通过上文的论述,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进行答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了解具体的方法,把握其中的要点。在诉讼过程中,避免单纯地为答辩而答辩,或者简单反驳对方的观点意见,而应当遵循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选择适合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步骤,体会其中的内在逻辑价值,掌握答辩艺术,进一步提升答辩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反诉与抗辩;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未提起反诉的,该异议属于抗辩,在承包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不需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其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受到的损失超过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的,超出部分须由发包人提出反诉,才能予以支持。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被告在诉讼中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就原告起诉的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对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请求合并审理及追究原告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


债权请求权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

1.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不当不安抗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缔约过失请求权;

三、无因管理请求权;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1.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基于无权代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物权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基于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基于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8.基于身份关系的损赔偿请求权。



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又化程度、工作单位、恥住址(说明: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単位名标、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说明: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驳回原告的全部(或第×项)诉讼请求(说明: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

(说明: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范围及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建设工程,并有较多增项工程,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其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年××月××日,答辩人与被笞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增项工程部分。被答辩人将增项工程纳人其承包范围,讳背事实,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亦不符。被答辩人提交的结篁资料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答辩人无法认可。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 X × X ,其诉求的计价依据是××年××月××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给算书对于工程价款的核算不符合实际,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确定依据。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其主张支付逾期利息不应支持。

因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不符合实际,导致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其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应当对被答辩人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重新核定,才能确认应付工程款,故本案应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书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包括一审被告的答辩及二审被上诉人的答辩),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如提出原告不是适格当事人,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3)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4)提出反诉请求,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被告代理人诉讼技能

一、要求明确请求权基础

随着诉讼技能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原告在起诉时会采取模糊请求基础的起诉方式,以便于后续灵活调整。当一个案件能够以多种请求权基础主张时,无疑会增加案件的不确定性,提高被告的应诉难度。

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于案件举证方向以及审理侧重点都将发生较大变化。

在被告代理人提出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问题后,法官不断要求明确原告代理人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原告代理人几经变更其依据,无疑以该种大而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在刚开庭时就会给法官留下“原告并无扎实法律请求基础”的第一印象。

在原告陈述自身诉讼请求后,以请求法官要求原告明确的提出方式,是既尊重法官,不引起其反感,又能合理表示对原告请求质疑的方式。

越来越多的主审法官主动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因而在这个角度上来说,被告与法官的关注点是一致的。

二、提前送证据与法官联系将证据材料送过去,并且初步和法官沟通了案情。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材料非常繁复,在当面讲解了证据的大致情况,以及用几句话简要讲述了被告观点之后,能够感受到法官对于案件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

争取在开庭前,能够与法官当面提交证据材料的机会。在材料较多的情况下,当面提交材料既能表示对于法官的尊重,同时对证据进行初步的分类与讲解,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材料情况。

庭审乃至整个诉讼也就是讲明观点的过程,让法官理解、认可自己的观点。整合好证据材料,同时对证据的形式进行美化,以方便主审法官的阅读。

三、就事论事,避免与法官直接就特定问题进行纠缠甚至产生直接冲突。

作为被告,很多时候法官天然存在对于被告代理人不利先见。在这个时候,法官带着些许情绪色彩询问被告代理人有些尖锐的问题,也自然不是什么意料之外的事情。

但在这个时候,相对合理的方式是尽量避免在庭审过程中与法官间的直接冲突,而是在庭后通过电话沟通或是书面代理意见的方式进行说服。

庭审过程中的当事人双方还是原被告,而庭审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说服法官。因而在这个时候,虽然法官有些观点(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的确存在问题,但在庭审这一简短的时间内,没有必要(且一般也没有能力)当庭扭转法官的观点。在庭后我们有较为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以从法律上对于法官的思路设置障碍,同时通过口头沟通的方式充分交换意见。




被告常用材料及法律文书:

一、答辩状;4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2份;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证据材料;3份

1、当事人陈述;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3、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

4、工程变更、签证、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5、质量合格、竣工验收、使用情况材料;

6、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7、证人证言;

8、短信;

9、会议纪要;

10、工程款支付收据;

11、购货清单;

12、人工费支付凭证;

13、起诉书、判决书(工人起诉劳务费);


四、申请书包括:

一、管辖

1.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用)

2.民事上诉状(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用)

二、回避

1.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2.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

三、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当事人用);

3.共同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

4.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5.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6.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四、证据;

1.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

2.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用);

3.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4.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5.申请书(申请鉴定用);

6.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

7.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8.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

五、期间、送达;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1.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复议用);

2.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于执行担保用);

七、第一审程序;

1.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2.申请书(无独立申请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3.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4.申请书(申请延期开庭用);

5.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

法庭调查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时,首先需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复核庭审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审查事项,确定案件进入实体调查无妨碍事由。

2.法庭调查阶段,主要需要查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具体如下:

(1)确定诉讼请求:由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进行必要的询问,诉讼请求不明时,法官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以固定其诉请的具体内容;由被告答辩,根据被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承认或反驳,归纳出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和争议的焦点部分。

(2)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工程纠纷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相关意见。

(3)法庭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发问,主要查清以下事实:

①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有无规划手续,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是否有挂靠的情形,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工程合同签订时间,工程位置和名称,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约定的拖欠工程款违约金标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质量保修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等约定),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有无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有无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③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是否按约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交付日期,工程结算日期,工程结算总额,拖欠工程款数额,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停工及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和相关签证的确认,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发包人已经进行的工程结算情况,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质量报告。

④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擅自停工,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逾期竣工,工程质量有缺陷。

3.法庭辩论: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笔录

一个完整的庭审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四个环节。

从程序安排上来看,法庭辩论环节置后于法庭调查环节,所以法庭辩论的内容必然是针对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尚存在争议的以及遗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及梳理。所以,法庭辩论具有即兴性和不确定性。

从形式上来看,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庭辩论具有交互性和对抗性。

正是基于法庭辩论的这些特征,我认为法庭辩论是最具有庭审特色的环节。

熟练地掌握法庭辩论是一个成熟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那么,法庭辩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法庭辩论有什么需要从始至终坚持的原则呢?

第一,对象明确。我们在法庭辩论时虽说是与诉讼对方进行辩论,但是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法官。因为法官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人,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法官在意什么,切不可为了“攻击”对方当事人而辩。

第二,焦点明确。法庭辩论不能胡乱“开枪”,而要“瞄准靶心”。所谓的靶心就是一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会详细展开。

第三,有理有据。有关事实认定的要结合证据辩论,有关法律适用的要结合法律条文辩论。不同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有不同的风格,但是坚持的基本原则为上述三点。

如何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的准备贯穿于庭审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庭中准备和庭后准备。其中又以庭前准备最为重要,因为在庭前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可以进行详尽的准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庭审。那么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呢?我以我个人的经验归纳了一个三部曲。

第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所谓争议焦点,就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且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第二步,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已经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书面证据,先把双方的优势和劣势整理出来,并且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就像下图所示

整理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起草具体的辩论提纲。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解释,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原告发言,之后再被告发言。我们准备的提纲格式也可以按照这个顺序,先起草我方观点,再预设对方可能的反驳,再是对对方的反驳进行的反驳。

如果我们是被告,那就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起草。需要注意一点,在起草我方观点的时候,可以套用一个公式,表达公式为“表达我方观点+列举我方优势+驳斥对方观点+列举对方劣势”。

所谓的庭中准备,是随着开庭的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当事人不断披露全部观点和证据,法官也会通过询问来透露其心证趋向。这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庭审进行的情况临时调整我们的辩论观点。

庭后准备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它并不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开庭结束之后,我们通常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代理词,会在这份代理词中详尽、完整、系统地论述我方的全部观点。有时候我们也会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以辅助我们的观点。所以说,法庭辩论的准备是贯穿于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

法庭辩论应该注意什么技巧

第一,使用口语表达。部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会照本宣科地朗读已经准备好的书面辩论意见。从旁听者的角度进行评价,这种朗读书面文字的方式会让听众产生理解障碍。因为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逻辑和方法是有区别的,所以建议可将辩论意见以口语表达的方式形成逐字演讲稿。如果律师更自信、对案件更熟练,可以只在书面上罗列辩论要点形成简单的提纲,在辩论时再转换成口语表达。

第二,在表达形式上,需要做到语速适中、口齿清晰,且尽量脱稿。这样不仅会给法官一个良好的印象,也让听众更容易接收你传达的信息。假设我在视频中所做的分享,是拿着一张纸逐句念稿,相信大家也不会感到有兴趣。

第三,善于控制情绪。在法庭辩论中要尽量避免不良情绪,包括愤怒、恐惧、不安、紧张等,当然,克服这些不良情绪的最好方法就是做好充足的准备。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一、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标准”

(一)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断证据能力的“四个环节”

(一)环节一: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

(二)环节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三)环节三: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

(四)环节四: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1、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

(一)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ニ)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2、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原物一致…

(一)客观物化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二)主观言辞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3、法官能否从证据或是证据载体中解读出客观的案件事实

四、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1)目标: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

(2)来源: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

(3)内容: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一是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形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亦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

其一,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的主体需符合法律要件,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形式合法,即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合同应有盖章或签名;

其三,来源合法,即取证程序合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代理律师查找新证据的取得途径如下:

1、从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

2、从设计变更、技术签证中;

3、从施工资料中;

4、从监理公司文件中;

5、从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中;

6、从施工现场查找;

7、从各种例会中查找;

8、从来往账目中查找;

9、从相关人员中查找;

10、从气象、政府通知中查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对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考量因素进行。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属性为基础展开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它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资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人民院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因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质证中必须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本条揭示了质证必经的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的后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这两个阶段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据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

1.证据的属性;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也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首先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这种状况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的概念的讨论有关的方面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证据作为证明方法的属性。可以说,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关注,是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很有特色的现象。

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最本质的特征。②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査判断证据时,也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基础。在当事人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围绕以下方面展开:(1)证据来源。即证据如何形成,如何收集取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理等。证据的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和主体,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都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有帮助。(2)证据的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任何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로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性。①对证据关联性的检验,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来进行。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主要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来展开。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而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考察。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是证据程序而非证据本身,如果认为证据须有合法性,则人为增添了主观色彩。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合法性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必备内容。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但实践中,形式的合法性通常只有法律有明确的特定要求时才被考虑,而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这样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相应的,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法庭裁判的事实不是先验的,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纯客观的。法官的证明评价是主观对客观反映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在确定某项事实属于证明评价范围的前提下,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运用经验法则并遵守证明力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虽然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但由于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明评价的原则,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往往只是针对特定的情形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依自由心证的原则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在本解释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证据的这三个属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不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因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人民法院需要对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被告抗辩包括:

一、程序法上的抗辩权:1、主体不适格;2、管辖异议;3、诉讼时效;4、同时履行抗辩权;5、先履行抗辩权;6、不安抗辩权。

二、实体方面抗辩权:1、合同履行包括没有履行或者履行瑕疵;2、代物清偿;3、提存;4、抵消;5、免除;6、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其他终止合同等情况;7、债权转移没有通知;8、扩大损失部分;9、不可抗力;10、紧急避险;11、第三人所为;12、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13、侵权与违约、定金与违约、违约金过高、14、损害赔偿的损失存在大小的证据、一方有过错的证据、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被告享有的抗辩(权)通常包括:

1.权利障碍抗辩,即主张原告权利根本没有产生,包括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权利消灭抗辩,即主张原告权利虽曾产生,但已归于消灭,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

3.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等;

4.程序法上的抗辩,包括妨碍诉讼抗辩(如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主体不适格等)和证据抗辩(如原告证据不合法等)。

四、以上各层次的抗辩(权)均可能涉及证据、事实、法律、程序等问题;法官不应主动适用的事项,如诉讼时效、违约金调整、抵销等,

“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权利抗辩事由,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辩论理由。”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权利系基于恶意串通而发生等;
主张已经清偿或免除,以及已逾时效等;同时履行及提出催告、检索抗辩等。无管辖权、系重复起诉,以及存在仲裁协议等;原告举出之证据不合法,无证据力,不足凭信等。被告在订约时无行为能力,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那么当原告主张合同债权时,被告可以该合同不生效为由,主张权利自始不发生某个有争议的债权业已清偿。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债权人仍请求给付,债务人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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