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论述

发布时间:2022-06-21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一、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标准”

(一)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断证据能力的“四个环节”

(一)环节一: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

(二)环节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三)环节三: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

(四)环节四: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1、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

(一)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ニ)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2、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原物一致…

(一)客观物化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二)主观言辞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3、法官能否从证据或是证据载体中解读出客观的案件事实

四、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1)目标: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

(2)来源: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

(3)内容: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一是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形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亦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

其一,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的主体需符合法律要件,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形式合法,即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合同应有盖章或签名;

其三,来源合法,即取证程序合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对于没有证据的陈述,法官会采信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当事人对事实具有证明责任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会由其承担。但这三种情况下没有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官也可能会采信:

1.在有其他证据可以辅助的情况下做出符合常理的陈述;

2.当事人一方作出的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3.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是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代理律师查找新证据的取得途径如下:

1、从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

2、从设计变更、技术签证中;

3、从施工资料中;

4、从监理公司文件中;

5、从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中;

6、从施工现场查找;

7、从各种例会中查找;

8、从来往账目中查找;

9、从相关人员中查找;

10、从气象、政府通知中查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考量因素进行。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属性为基础展开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它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资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人民院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因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质证中必须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本条揭示了质证必经的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的后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这两个阶段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据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

1.证据的属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也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首先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这种状况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的概念的讨论有关的方面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证据作为证明方法的属性。可以说,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关注,是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很有特色的现象。

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最本质的特征。②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査判断证据时,也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基础。在当事人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围绕以下方面展开:(1)证据来源。即证据如何形成,如何收集取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理等。证据的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和主体,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都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有帮助。(2)证据的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任何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로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性。①对证据关联性的检验,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来进行。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主要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来展开。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而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考察。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是证据程序而非证据本身,如果认为证据须有合法性,则人为增添了主观色彩。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合法性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必备内容。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但实践中,形式的合法性通常只有法律有明确的特定要求时才被考虑,而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这样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相应的,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法庭裁判的事实不是先验的,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纯客观的。法官的证明评价是主观对客观反映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在确定某项事实属于证明评价范围的前提下,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运用经验法则并遵守证明力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虽然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但由于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明评价的原则,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往往只是针对特定的情形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依自由心证的原则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在本解释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证据的这三个属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不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因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人民法院需要对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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