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被告抗辩

发布时间:2022-06-21

一、程序法上的抗辩权:1、主体不适格;2、管辖异议;3、诉讼时效;4、同时履行抗辩权;5、先履行抗辩权;6、不安抗辩权。

二、实体方面抗辩权:1、合同履行包括没有履行或者履行瑕疵;2、代物清偿;3、提存;4、抵消;5、免除;6、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其他终止合同等情况;7、债权转移没有通知;8、扩大损失部分;9、不可抗力;10、紧急避险;11、第三人所为;12、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13、侵权与违约、定金与违约、违约金过高、14、损害赔偿的损失存在大小的证据、一方有过错的证据、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被告享有的抗辩(权)通常包括

1.权利障碍抗辩,即主张原告权利根本没有产生,包括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权利消灭抗辩,即主张原告权利虽曾产生,但已归于消灭,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

3.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等;

4.程序法上的抗辩,包括妨碍诉讼抗辩(如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主体不适格等)和证据抗辩(如原告证据不合法等)。

四、以上各层次的抗辩(权)均可能涉及证据、事实、法律、程序等问题;法官不应主动适用的事项,如诉讼时效、违约金调整、抵销等,

“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权利抗辩事由,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辩论理由。”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权利系基于恶意串通而发生等。

主张已经清偿或免除,以及已逾时效等;同时履行及提出催告、检索抗辩等。无管辖权、系重复起诉,以及存在仲裁协议等;原告举出之证据不合法,无证据力,不足凭信等。被告在订约时无行为能力,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那么当原告主张合同债权时,被告可以该合同不生效为由,主张权利自始不发生某个有争议的债权业已清偿。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债权人仍请求给付,债务人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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