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材料目录及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22-06-21

【案例】 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材料目录及相关材料

一、起诉状;4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2份;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证据材料;3份

1、当事人陈述;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3、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

4、工程变更、签证、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5、质量合格、竣工验收、使用情况材料;

6、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7、证人证言;

8、短信;

9、施工日记;

10、工程款支付收据;

11、购货清单;

12、人工费支付凭证

13、收取工程款凭证;

14、起诉书、判决书(工人起诉劳务费);

15、工程造价鉴定送检证据表;

四、申请书包括:

(一)回避

1.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2复议申请书(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用)。

(二)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当事人用);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当事人用);

3.共同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

4.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5.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6.推荐函(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三)证据;

1.申请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用);

2.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用);

3.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4.申请书(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5.申请书(申请鉴定用);

6.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

7.申请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8.申请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

9.申请书(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用);

(四)期间、送达;

申请书(申请顺延期限用);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

1.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用);

2.申请书(诉前或者仲裁前行为保全用);

3.申请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

4.申请书(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用);

5.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用);

6.申请书(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用);

7.申请书(申请先于执行用);

8.复议申请书(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复议用);

9.担保书(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于执行担保用);

(六)诉讼费用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七)第一审程序;

1.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2.申请书(无独立申请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3.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用);

4.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用);

5.申请书(放弃诉讼请求用);

6.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用);

7.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用);

8.申请书(申请延期开庭用);

9.申请书(申请恢复诉讼用);

10.申请书(申请证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用);




xxx案件证据材料目录;3份

1、当事人陈述; 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质量合格、被告还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2、工程量清单;

证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的事实。

3、涉案工程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证明:原告完成了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的事实。

4、证人证言;

证明:原告完成了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的事实。

5、短信;

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的事实

6、施工日记;

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被告还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7、工程款支付收据;

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图纸内、外的施工任务、被告还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8、购货清单;

证明:原被告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

9、人工费支付凭证;

证明:原被告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

10、起诉书、判决书(工人起诉劳务费);

证明:原被告事实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施工任务。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 ××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说明:根据2020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时应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性质选择相应的案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说明:承包方工程未完工而中途撤场,双方产生争议,则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包括/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费用××××元;

4.确认原告就承建的xxxx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确认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X ×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的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天,从×× X ×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于××××年××月××日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元。被告仅给付工程款××××元,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

××××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起诉状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等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需写明: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施工方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工程是否招投标,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时间及主要约定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范围、开竣工时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约定付款时间、质保期、现场负责人等),是否有工程增/减项,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等;

(2)争议产生的相关过程及原因(如拖欠工程款、进度款,延误工期,工程质量问题,窝工降效,工程量争议等);

(3)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情况及法律依据等。

4.被告的信息要明确,要保证可以送达;按照被告人数的数量提交诉状的份数,且另外多交两份。


民事起诉状(个人)

原告:× x ×,性别:男,民族:汉,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郭xx;

被告:黄xx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说明:承包方工程未完工而中途撤场,双方产生争议,则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包括/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费用××××元;

4.确认原告就承建的xxxx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确认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郭xx、黄xx于×× x×年××月××日约定,被告郭xx、黄xx将其承包被告××××公司的项目工程装饰装修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范围为xxx,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为××天,从××x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于××××年××月××日竣工验收(现已使用),结算金额为××元。被告仅给付工程款××××元,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 ×,性别:男,民族:汉,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告:郭xx;

被告:黄xx

第三人:刘xx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包括/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郭xx、黄xx于×× x×年××月××日约定,被告郭xx、黄xx将其承包第三人刘xx的揭东健身房项目工程装饰装修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范围为xxx,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为××天,从××x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于××××年××月××日竣工验收(现已使用),结算金额为××元。被告仅给付工程款××××元,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反诉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就诉权行使和证据要求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解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而起诉状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

诉讼主体:是指依法能够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理由:是指民事权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他是诉讼标地,能否成立的重要要件。

诉的事实依据包括:1.有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2.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其实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事实。

诉的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根据。

(一)当事人适格的证据材料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类型。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供自己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

同时,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将明确的被告一并列入起诉状中,以便诉诉法院及时通知或者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所谓“明确的被告”应当以被告能否特定化,遗失法院能够通知其参加诉讼,为判断标准,至于被通知参加诉讼被告能否在判决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是开庭审理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争讼事实的证明过程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所承担的任务,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不能要求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只强调了与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要求的证据。“相应”的特征表现为:

1.它是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的必要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一定的证据是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的必要条件,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仍然能够推出证据,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如果这种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即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2.它是与起诉条件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目的在于证明本人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衡量和判断原告在起诉时附带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以能满足起诉的条件为准,即主体适格性、争讼事实与诉讼请求的利益相关性、受诉法院的受理和管辖的正当性。

3.它只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能完全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

证据材料在起诉阶段的全部使命,就是要证明民事权益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已然性和利益的相关性。其中,民事权益争议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争议存在的实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已然性是指民事权益的争议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将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利益相关性是指争议本身以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只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要求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对原告在起诉时应附的证据材料只是做一些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对其真实性做实质审查,故对原告在起诉时所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宜作出与苛刻的要求。

(三)属于诉请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寄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大量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一般不需要对受诉法院管辖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但在专属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用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事实及法律要件提供必要的证据。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只需在形式上检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证明材料是否逾期诉讼请求相关联,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均不在立案程序中审查判断。

《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对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做出了细化规定,其中第五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此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说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支持诉求之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被告与起诉人存在作为讼请求基础的法律关系)属于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必要材料,一旦缺乏可能导致案件不能登记立案。

2.有利于支持诉求的证据和其他材料,这些材料的多少及证明效力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受理,但会影响甚至决定随后的诉讼结果。立案证据材料提供依照《登记立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2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12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第208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124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14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法登记立案规定》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法庭调查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时,首先需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复核庭审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审查事项,确定案件进入实体调查无妨碍事由。

2.法庭调查阶段,主要需要查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具体如下:

(1)确定诉讼请求:由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进行必要的询问,诉讼请求不明时,法官应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以固定其诉请的具体内容;由被告答辩,根据被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承认或反驳,归纳出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和争议的焦点部分。

(2)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工程纠纷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相关意见。

(3)法庭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发问,主要查清以下事实:

①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有无规划手续,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是否有挂靠的情形,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工程合同签订时间,工程位置和名称,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约定的拖欠工程款违约金标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质量保修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等约定),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有无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有无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③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是否按约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交付日期,工程结算日期,工程结算总额,拖欠工程款数额,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停工及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和相关签证的确认,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发包人已经进行的工程结算情况,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质量报告。

④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擅自停工,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逾期竣工,工程质量有缺陷。

3.法庭辩论: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笔录

一个完整的庭审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四个环节。

从程序安排上来看,法庭辩论环节置后于法庭调查环节,所以法庭辩论的内容必然是针对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尚存在争议的以及遗漏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及梳理。所以,法庭辩论具有即兴性和不确定性。

从形式上来看,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庭辩论具有交互性和对抗性。

正是基于法庭辩论的这些特征,我认为法庭辩论是最具有庭审特色的环节。

熟练地掌握法庭辩论是一个成熟律师应当具备的技能。那么,法庭辩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法庭辩论有什么需要从始至终坚持的原则呢?

第一,对象明确。我们在法庭辩论时虽说是与诉讼对方进行辩论,但是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法官。因为法官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人,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法官在意什么,切不可为了“攻击”对方当事人而辩。

第二,焦点明确。法庭辩论不能胡乱“开枪”,而要“瞄准靶心”。所谓的靶心就是一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会详细展开。

第三,有理有据。有关事实认定的要结合证据辩论,有关法律适用的要结合法律条文辩论。不同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有不同的风格,但是坚持的基本原则为上述三点。

如何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的准备贯穿于庭审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庭中准备和庭后准备。其中又以庭前准备最为重要,因为在庭前阶段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可以进行详尽的准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庭审。那么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呢?我以我个人的经验归纳了一个三部曲。

第一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所谓争议焦点,就是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且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第二步,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已经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书面证据,先把双方的优势和劣势整理出来,并且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就像下图所示

整理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起草具体的辩论提纲。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解释,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原告发言,之后再被告发言。我们准备的提纲格式也可以按照这个顺序,先起草我方观点,再预设对方可能的反驳,再是对对方的反驳进行的反驳。

如果我们是被告,那就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起草。需要注意一点,在起草我方观点的时候,可以套用一个公式,表达公式为“表达我方观点+列举我方优势+驳斥对方观点+列举对方劣势”。

所谓的庭中准备,是随着开庭的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当事人不断披露全部观点和证据,法官也会通过询问来透露其心证趋向。这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庭审进行的情况临时调整我们的辩论观点。

庭后准备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它并不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开庭结束之后,我们通常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代理词,会在这份代理词中详尽、完整、系统地论述我方的全部观点。有时候我们也会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以辅助我们的观点。所以说,法庭辩论的准备是贯穿于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

法庭辩论应该注意什么技巧

第一,使用口语表达。部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会照本宣科地朗读已经准备好的书面辩论意见。从旁听者的角度进行评价,这种朗读书面文字的方式会让听众产生理解障碍。因为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逻辑和方法是有区别的,所以建议可将辩论意见以口语表达的方式形成逐字演讲稿。如果律师更自信、对案件更熟练,可以只在书面上罗列辩论要点形成简单的提纲,在辩论时再转换成口语表达。

第二,在表达形式上,需要做到语速适中、口齿清晰,且尽量脱稿。这样不仅会给法官一个良好的印象,也让听众更容易接收你传达的信息。假设我在视频中所做的分享,是拿着一张纸逐句念稿,相信大家也不会感到有兴趣。

第三,善于控制情绪。在法庭辩论中要尽量避免不良情绪,包括愤怒、恐惧、不安、紧张等,当然,克服这些不良情绪的最好方法就是做好充足的准备。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一、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标准”

(一)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断证据能力的“四个环节”

(一)环节一: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

(二)环节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三)环节三: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

(四)环节四: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1、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

(一)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ニ)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

2、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原物一致…

(一)客观物化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二)主观言辞类证据的提交规则…

3、法官能否从证据或是证据载体中解读出客观的案件事实

四、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1)目标: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

(2)来源: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

(3)内容: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一是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形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亦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

其一,主体合法,即形成证据的主体需符合法律要件,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二,形式合法,即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合同应有盖章或签名;

其三,来源合法,即取证程序合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证据形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证据提交的合规性问题;证据核实的合规性问题。

3、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生成、保存、获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证据形成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保存和提取可靠性的主要判断标准………;证据或是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可否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

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如何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所要对应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形成或是保管与案件有关……;证据承载的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


对单一证据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不是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不是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不是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不是真实;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认定证人证言,能够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体会、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定。


代理律师查找新证据的取得途径如下:

1、从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

2、从设计变更、技术签证中;

3、从施工资料中;

4、从监理公司文件中;

5、从设计图纸、地质勘查报告中;

6、从施工现场查找;

7、从各种例会中查找;

8、从来往账目中查找;

9、从相关人员中查找;

10、从气象、政府通知中查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对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考量因素进行。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属性为基础展开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它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资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发挥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人民院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考察。因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质证中必须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本条揭示了质证必经的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的后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这两个阶段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据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

1.证据的属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也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首先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这种状况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的概念的讨论有关的方面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证据作为证明方法的属性。可以说,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关注,是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中很有特色的现象。

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最本质的特征。②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査判断证据时,也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基础。在当事人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围绕以下方面展开:(1)证据来源。即证据如何形成,如何收集取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理等。证据的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和主体,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都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有帮助。(2)证据的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任何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로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实际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性。①对证据关联性的检验,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来进行。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主要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来展开。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而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考察。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是证据程序而非证据本身,如果认为证据须有合法性,则人为增添了主观色彩。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合法性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必备内容。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但实践中,形式的合法性通常只有法律有明确的特定要求时才被考虑,而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这样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相应的,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法庭裁判的事实不是先验的,证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纯客观的。法官的证明评价是主观对客观反映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在确定某项事实属于证明评价范围的前提下,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运用经验法则并遵守证明力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虽然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但由于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明评价的原则,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往往只是针对特定的情形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依自由心证的原则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在本解释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据此支持当事人相应的事实主张。证据的这三个属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不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因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人民法院需要对具备这些属性的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价,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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