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22-06-15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起上诉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第一审人民法院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

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

3、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

4、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以外,其他裁定都不允许上诉。

不可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2、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3、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4、対于负担诉讼费用的裁判,不得单独提起上诉。5、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诉期限一般不得变更。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法定事由超过上诉期限的,是否顺延,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经准许后方可允许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的计算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上诉状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交邮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一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分别计算,但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即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而无人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效力。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从共同诉讼人中最后收到裁判书的人收到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其上诉期间应从最后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

上诉人不仅与被上诉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且对一审裁判结果有异议。

上诉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主体和核心,既是上诉人请求司法保护的内容和理由,又是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请求应明确、具体,表明要求上诉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和内容,因为这关系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比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要求法院如何改判。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当或错误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这一部分可使上诉审法院了解上诉的实质内容,为审理乃至二审裁判做准备。上诉请求和理由应针对原审裁判的事实和理由展开。

上诉状既是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却的吓讼行为,也是当事人要求上审査一审法院审判的上诉行为的书面要水,因此当事人递交书面◇是上诉行为必要的形式要件。即使当事人在当庭宣判时表示上并记录在案,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递父上诉状作为上诉的依据。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运达时,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口头上诉无效,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酌定准许适当延长。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但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或者获准延期之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原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声明不上诉,而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的,应承认其上诉行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审查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是适当的,这是因为:首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超过上诉期限就不能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不与法律相悖。其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不是合法有效的上诉,当事人与二审法院之间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暗含着第二审人民法院不直接对上诉进行审查。最后,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对上诉人而言更加方便、快捷。既然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诉进行审查,那么就应当承认其有权驳回不符合条件的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如果条件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上诉人,能够补正的予以补正。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补正的,原审人民法院有权直接作出处理。

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不完全排除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审查的可能性。例如,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之后,二审法院发现当事人的上诉已经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认为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具体如何处理呢?如果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即发现当事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应不予立案,通知当事人原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第二,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拒收或撕毁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并向其交代清楚上诉权利,但不因此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拒收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又不明确表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后,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确有错误的,仍应按魚上诉程序进行,不能径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加以纠正。原审人民法院应按照本法第172条的规定,继续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材料,但可附具意见,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予以纠正。

第三,上诉的必备条件﹣须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本法第171~

172条的规定,提起上诉的条件包括:(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3)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上诉状;(5)遵循法定程序提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也必须满足,即上诉人依法缴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20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只有同时具备这六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

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4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于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因此,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上诉期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法院通知后7日内预交,未依法预交的上诉不成立,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有效上诉:一是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了诉讼费用;二是虽在上诉期限内未能预交,但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7日内预交的;三是当事人在上诉时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缓交或免交,或者人民法院准予减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的。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首先,应由上诉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决定。其次,缓、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决定权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审人民法院。具体的标准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47条。如果上诉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审人民法院要立即将材料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反馈给原审人民法院。
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时,应注意根据上诉请求数额确定和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交纳,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转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就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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