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2-06-15

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答辩状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上诉人。

茶上诉人提出答辩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义务,而是作为一种权利。被上诉人有权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完全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强迫被上诉人答辩。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答辩权,并不产生不利后果,不影响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本条第2款规定了案件材料和证据的报送。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则在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之内,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状和答辩状是双方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文书。原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和证据、是案件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全部诉讼资料。原审人民法院完成报送的程序后,诉讼关系即在一审全部结束。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条文适用】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立审分离改革之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工作实际由立案机构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上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第17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述人未提出,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既不同于在一审才判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也不同于严格受到上诉请求范围的制约,只对上述请求范围内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涉及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都是审查对象,一是要审查上诉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二是要审查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确定二审审理范围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处分原则在审判范围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不告不理在二审程序中的含义包括:(1)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审理在什么范围内进行,由当事人决定;(3)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进行审理,审判权受上诉请求的制约。

第二,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在上诉人上诉的情况下,不论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二审裁判都不能加重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最不利的结果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而不能被改判更不利的负担。如果没有这项原则,将二审审理范围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就难以实现。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也有例外:(1)诉讼要件欠缺;(2)原审判决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3)被上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比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

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之外,虽然存在可以对上诉人作出更加有利裁判的可能性,但由于上诉请求没有包含这样的内容,二审法院无权主动变更,作出对上诉人更有利的判决。

二审审理范围被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通知更换;对于上诉书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对于超过法定上诉期而一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立即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其目的在于判断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以及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查清案情是进一步进行其他事项的基础。

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而且是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合议庭也应当履行“审理”程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须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此修改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案件的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要认真审阅案卷,目的是通过审査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提起上诉的条件,是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费是否交齐,上诉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等事项。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事项等有欠缺,法律规定允许其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不允许补正的,则应直接裁定驳回其上诉。当然,依据本条规定,为了査明事实,对一审判决作出的公正、合法性进行评断,一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必要时对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还可以进行调查并询问当事人。

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那么合议庭应当开庭审理。新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出现,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改变的可能,出干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客观公平的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况应当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查证,进而对一审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作出终审判断,以求得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对于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ニ审人民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与一审人民法院完全一致,一审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之后径行裁判。径行判决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通过审阅一审案卷和上诉状以及询问当事人就可以明确,无须严格的庭审过程。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须通过开庭审理,给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充分陈述及抗辩机会,质询新证据,查明新事实,并通过辩论确定新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就新的事实、证据和主张予以阐述、说明和抗辩的权利。从而在程序上保证二审判决的公正。反之,如果径行裁决,尽管在实体上并不当然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裁决错误,但程序上的缺陷必然会妨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导致对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

需要强调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并非简化了程序。径行判决除了阅卷外,还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同样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不开审理,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具他因素,应当研究是否应当开庭审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双方争执不一,事实不清楚,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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