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当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2-07-06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当发回重审;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该指导案例供法院作为类案参照。

但是一、二审法院在作出同案不同判裁判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